香港电子合同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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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因为一些事情,调研了下香港的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发现是一个超级小众的问题,所以整理了一下。

首先要明确下,在香港电子签名是否有效?毕竟法律定义有效才是进行下一步研究的前提条件。

在香港,关于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相关的法律为香港政府法例第 553 章《电子交易条例》(ETO)。其中第 III 部电子纪录及数码签署的第 6 条电子签署、数码签署等(1)以及第 V 部电子合约第 17 条电子合约的成立及有效性(2A)明确了签名后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在附件 1 中声明了豁除纳入及电子签名使用范围的情况:

第 6 条电子签署、数码签署等(1)

凡 ——
(a)任何法律规则规定须由任何人(前者)在某文件签署,或规定该文件未由前者签署则会有某些后果;及
(b)前者及将会获提供该签署的人(后者)均既非政府单位亦非代表任何政府单位行事,
则在以下情况下,前者的电子签署即属符合该规定 ——
(c)前者使用某方法使该电子签署与某电子纪录相连或在逻辑上相联,以识别自己和显示自己认证或承认包含于以该电子纪录形式存在的该文件内的资讯;
(d)就传达包含于该文件内的资讯的目的而言,在顾及所有有关情况下,所使用的该方法是可靠和适当的;及
(e)后者同意前者使用该方法。 (由2004年第14号第5条代替)

第 V 部电子合约第 17 条电子合约的成立及有效性(2A)

为免生疑问,现声明:在合约成立方面,凡要约或承约全部或部分以电子纪录形式表达,则不得仅因某与该电子纪录相连或在逻辑上相联的电子签署是电子签署而否定该电子签署的法律效力。 (由2004年第14号第11条增补)

附件 1 豁除及适用范围

1.遗嘱、遗嘱更改附件或任何其他遗嘱性质的文书的订立、签立、更改、撤销、恢复效力或更正。
2.信讬(归复信讬、默示信讬及法律构定信讬除外)的订立、签立、更改或撤销。
3.授权书的订立、签立、更改或撤销。
4.订立、签立或订立及签立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17章)须加盖印花或加以签注的文书,该条例第5A条所指的协议所关乎的成交单据除外。
5.政府的批地协议及条件及政府租契。
6.《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提述的会影响香港的任何一幅地、物业单位或处所的契据、转易契、其他书面形式的文件或文书、判决及待决案件。
7.《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219章)所指的任何转让、转让契、按揭或法定押记,任何其他关乎不动产或不动产权益的处置的合约,或任何其他达成该等处置的合约。
8.《土地注册条例》(第128章)第2A条提述的达成浮动押记的文件。
9.誓言及誓章。
10.法定声明。
11.法院判决(包括第6条提述的判决)或法院命令。
12.法院或裁判官发出的手令。
13.可流转票据(但不包括注有“not negotiable”字样的支票)。 (由2014年第141号法律公告代替)

综合香港的《电子交易条例》,其对于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范围是要比内地执行的《电子签名法》的定义和实践更宽泛的:

只要是在文档上以数码形式存在的签名,包括数字、字母、字符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在香港都被认为是电子签名。而非在内地的一般实践中使用的数字证书进行 PDF 签署。

不过《电子交易条例》也有类似《电子签名法》中关于有效电子签章的规定:

  1. 可靠:签字人必须将电子签字附加在电子记录上,或在逻辑上将其与电子记录联系在一起,以表明自己的身份或表明对记录内容的认可;
  2. 适当:使用的方法必须可靠和适当;
  3. 协议:签字的接受者必须同意使用电子签字(包括默示同意)。
    (via:Adobe Electronic Signature Laws & Regulations - Hong Kong

值得注意的是,《电子交易条例》里将广义的电子合约分为“电子签署”和“数码签署”。被内地广泛采用的数字证书签署在《电子交易条例》中被定义为“数码签署”,而类似“贴图”的签署方式则被认为是“电子签署”。在《电子交易条例》中对于两种签署方式限制也有明确描述:

就不涉及政府单位的电子交易而言,任何形式的电子签署,只要可靠恰当并获签署的接受人认同,已能符合法律上的签署规定。例如,香港的银行服务使用不同形式的电子签署,包括获数码证书证明的数码签署,不论该数码证书是由条例下的认可核证机关或非认可核证机关所签发。
就涉及政府单位的电子交易而言,但凡获条例下的认可核证机关所签发的认可数码证书证明的数码签署,均符合法律上的签署规定。例如,香港市民向香港政府税务局递交电子报税表时,可使用认可核证机关所签发的认可数码证书。

via:香港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電子交易條例》FAQ

简单来说,不涉及政府单位的电子交易形式和技术上并没有严格限制,也没有资质限定问题。而涉及政府单位的电子交易,则必须使用香港认可的核证机关(即 CA 机构)。如果以证书为基础的数码签署,且证书颁发机构为被香港认可的核证机关,则该签署可以获得法定推定其准确性和真实性。

香港认可的核证机关包含如下:

  1. 香港邮政署
  2. 电子核证服务有限公司

另外,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粤港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办法》还有三家内地 CA 机构在香港被认可。

  1. 数安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GDCA)
  2. ⁣广东省电子商务认证有限公司(CNCA)
  3. 深圳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SZCA)

结论:
适用《电子交易条例》“电子签署”的合同,更类似传统纸质签署方案的扫描件,其功能参考 Adobe Acrobat 中的签名功能,将类似如下的图片贴入 PDF 文件需要签章的位置即可。

另外,需要记录下文件从生成、发送到签署的时间流来证明文件签署流程,文件可以香港比较认可的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和传递。
至于是否使用 CA 证书,我理解使用内地的 CA证书(任何一个)、自建 CA 证书或者其他 CA 证书或通过其他技术方式可以证明电子文件不被篡改即可,香港不一定使用香港认可的核证机关颁发的证书。

#About Me

张小璋,野蛮生长成世界500强企业供应链金融产品经理的法语毕业生。微信公众号:张小璋碎碎念(ID: SylvainZhang )。
一直在互联网金融公司从事产品经理工作并负责互联网金融产品线,深耕互联网金融和区块链领域。「PMCAFF」、「人人都是产品经理」专栏作家、「PmTalk」签约作家。